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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考勤机做“伪证”员工状告老东家


员工告赢老东家,拿回加班费 电子考勤作为现代化的考勤方式,已经是企业常用的管理方式,但由于电子考勤机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,于是可修改的电子考勤记录时常遭到劳动者的质疑。在近日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诉讼中,市中级法院接受了劳动者对电子考勤记录的质疑,支持了劳动者索要加班费的诉求。
  缘起 员工质疑电子考勤记录真实性
  杨某原是厦门某公司员工,2006年3月开始在该公司上班。他说自己上班两年,时常加班,但公司电子考勤记录却无法显示其加班记录,因此也没拿过加班费。去年4月,该公司还以其超过假期三天未上班、旷工为由,按自动离职处理。杨某向法院起诉老东家,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加班费。
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,以“电子考勤记录作为计算机数据具有可以修改的特性”为由,依法判定杨某存在加班事实,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加班费与经济补偿金逾3万元。该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服,遂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  焦点 考勤记录是否为原始数据
  电子考勤记录的真实性是本案焦点。对于这一点,两级法院一二审均认定,厦门某公司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原始性、真实性无法确认。
  一审判决认为,厦门某公司将电子考勤记录作为考勤数据,不能确保其能真实地反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,其仍可以借助计算机技术对数据进行删改。至于公司所申请的公证机关对考勤系统数据进行的公证,其公证的对象仅为当日考勤管理系统内保存的数据,并不能确切地证明这些数据的原始性。对杨某去年2月之前的考勤记录,公司尚不能出具原始数据,所以此公证尚缺乏证明力。
  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,厦门某公司去年2月启用了新的考勤管理系统,而这之前的考勤数据则是由公司提供考勤记录,再由电子信息公司导入新系统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厦门某公司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虽经过公证,但公证内容仅系电子数据导出为XLS格式文本过程的真实性,并非电子数据本身的原始性和真实性。对此,二审法院做出判决:驳回厦门某公司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
  法官提醒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雇佣双方对工作时间发生争议时,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、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。只有这样,用人单位才能有效维护合法权益,确保公司长期运营以及员工绩效考核公平公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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